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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

作者: 郑娅莉    来源: 兵团日报    日期: 2023-12-01

  日前,兵团医疗保障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该政策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计入个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所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可按参保地急诊医保报销政策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医保直接结算的急诊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联(共)体牵头医院根据参保患者病情标准进行分级鉴定后,按规定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车上急诊抢救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据介绍,兵团还将优化管理服务,畅通患者待遇享受渠道。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院内信息系统增加急诊级别标识,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急诊待遇,并将急诊患者的病历、就医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同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院内信息系统改造,与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数据对接,及时上传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医保结算。

[责任编辑:茹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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