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兵团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4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期1年。
根据《方案》,长期居住外省市、常驻外省市工作和转诊转院至外省市的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兵团试点师市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外省市试点地市工伤职工也可来兵团试点师市就医直接结算。
《方案》明确,申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办理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在参保地外居住(工作)半年(含)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二是限于参保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时,参保工伤职工应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备案审核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均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产生的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了解兵团试点师市、其他省区市试点地市和协议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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